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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政府行为的道德基础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4-01 12:49:53    文字:【】【】【

  现代政府是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最高、最广泛的管理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社会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它是政府得以产生、存在并发展下去的前提和理由。现代政府要成为合法性的政府就要对社会实施有效的管理,政府本身的管理也要不断进步,只有这样,政府才能获得合法性,人类社会本身才能生存和发展下去,而这样的政府行为才是符合政府行为具有诚信、公正的道德标准的现代政府行为。山东热气球租赁

  一、现代政府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政治权力就是指国家的权力,它是由一定社会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的。可是,有人就会发出疑问,为什么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由某一部分人,而不是另一部分可能更具有能力的人来掌握政治权力呢?到底政府为什么会存在呢?这实际上就涉及到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一种社会存在形式,都不是抽象的、永恒的,而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的存在。对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也应该如此解释。任何国家的政治都高度重视权力的合法化问题,即使那些通过政变或其他暴力的方式取得政权的人和集团,也都要立即采取某种方式或重新制定一些新的标准,试图将权力合法化。由此可以表明,获得合法性对于政治权利主体及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活都是至关重要的。现代政治权力主体——政府,它的行为和决策要充分体现和表达社会的“共同意志”。这是政治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获得合法性的根本方法。

  二、政府行为的道德基础是契约

  马克思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contract Social(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现代政治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就是意味着政府在承诺保护公共利益的至上性的基础上,它获得了公共权力,即管理社会的权力、服务社会的义务、满足公共需求的责任。

  (一)霍布斯的“主权者”。近代英国学者霍布斯是“古典契约论”的主要创始人和系统阐述者,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处在战争状态中,和平与安宁没有保障。为了从有秩序的社会中获益,人们必须把自己的管理权完全交给国家的管理机构,并承认它的一切行为。人类在理性之光的指引下,为了摆脱相互之间的战争状态,这就要求人们自愿地、无条件地放弃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签订契约,把它交给某个个人或会议,即主权者。由这个集众人权力为一体的主权者来行使共同权力以谋求人们的共同利益。人类由此而组成一个具有无上权威的政府。

  (二)洛克的“私有财产权”。洛克则认为,人们彼此达成协议进入文明社会,只是交出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部分权利,但仍然保留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通过契约这一媒介来实现公民社会的创立,每个个人都和他人一起同意按照契约把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交给共同体,以便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在洛克看来,国家或政府的权威必须以保存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为目标,公民和政府是为走出自然状态而签订契约的双方。公民在与政府签订契约时并没有放弃全部自然权利,并且政府经契约而获得的权力不能超越公民生命和社会公共幸福,特别体现在不能侵犯公民保持生命和公共幸福的必要保障——私有财产权上。

  (三)卢梭的“公意”。启蒙运动的著名代表之一卢梭也是从自然状态出发,去考虑国家权力的起源及其与人民权利的关系问题的。他认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通过相互签订契约以结成社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就是“公意”。为使“公意”进入实施状态,需要有一个执行公意的组织机构,于是,人们又同政府签订了契约,由政府来掌握管理社会的治权。因而,契约是主权者与治权者之间的行为,它以政府履行保护公民政治自由和对公民生命财产负责之义务为条件。

  三、政府行为为民众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政府的天职就是为民众服务,所以它的服务对象就是整个国民。政府的一切政策措施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依据,因此,政府必须对民意负责,进而对整个国家负责。因而人们极大地关注着政府的行为,并要求政府行为要遵从相应的道德规范,且要主动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这就促使政府从道德层面来审视和反省自己的行为,把其行为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在由社会契约这个道德基础约束的行为之上,政府行为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诚信原则。政治伦理道德上的诚实守信原则,就是指政府官员以及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相互信任、互相配合,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并协助好他人的工作,并对别人的工作给以肯定和支持,努力创造出一种和谐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与此同时,在处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问题上,政府要坚持做到勤政、廉洁、高效,做到取信于民,以最终增加确保政府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和政府自身的稳定性。政府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标志就是要开放性、透明性,而要做到开放性和透明性,就要求政府行为坚持诚信原则,转变行政理念,必须建立诚实守信的自律意识,将每一项命令、决策都看作是对社会和公民的承诺。

  (二)坚持公平、公正。作为政府价值范围的公平,正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体现的公平,即在国家层面上,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差异的各得其所”。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就要努力朝着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前进,这就要求政府行为实现平等的分权、合理的分配、均等的机会和公正的司法,协调好全体社会成员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合理分配。而公正更多的是体现在社会立法和司法等领域,在法律法规的限定下,政府行为必须是公正的和正义的。政府在进行立法、司法活动时,要在公正的价值观指导下行使自己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做出合理、正义的行为结果。

  四、研究现代政府行为的道德基础的意义

  从政府的产生看,政府代表着公共人格,是公共意志的有力体现。因此,“公共性”是政府行为不可避免的价值选择,政府必须遵循和实现以公共性为中心的一系列伦理道德价值,尤其是以公平、公正、诚信为道德基础去行使政府行为,这样不仅拥有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而且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取信于民,得到民心。不但能使一个政府的政治清正、廉明,也能是政府运作更加流畅。最重要的是,研究政府行为的道德基础,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府道德基础,对建立道德化的政府运行机制,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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